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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8條

第五條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範圍及目的。 三、實驗計畫期程、方法、步驟及預期效果。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六、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七、預計招收學生總人數。 八、經費概算、來源及收費基準。 九、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申請人、校長及教師之相關資料。 前條實驗計畫,得依實驗範圍及目的,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課程、內容及教學規劃。 二、學校制度、行政運作及組織型態。 三、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方式。 四、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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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