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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 第30條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30條
審計機關審核決定之賠償案件,應由該管審計機關主辦單位會同覆審單位 ,將其案由、案情經過及內容、引用法令條文、核定結果,編成案例,層 報審計部核定,得通報各級審計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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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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