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 第30條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30條

審計機關審核決定之賠償案件,應由該管審計機關主辦單位會同覆審單位 ,將其案由、案情經過及內容、引用法令條文、核定結果,編成案例,層 報審計部核定,得通報各級審計機關參考。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