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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29條

各機關經管之債權憑證,審計人員應注意是否妥善保管,並隨時注意調查 債務人之行止與財產,積極追償。對於已失效之債權憑證,是否已報該管 審計機關查核,如有未經報核者,應查明其原因及追償情形,報告該管審 計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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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