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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審計法第七條、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及審計部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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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