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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第 二 章 職掌
秘書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覆核文稿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譯、繕校事項。 四、關於審核會議、處務會報事務之辦理及決議案之分行事項。 五、關於審計(核)會議、部(處)務會報、業務擴大會報所決定事項及長官指示事項執行之管制考核陳報事項。 六、關於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聯繫會報之相關事項。 七、關於本處年度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政府審計年報及中華民國年鑑審計部分稿件之彙編事項。 八、關於本處審計業務之研究事項。 九、關於本處內規之研擬、修訂、整理及會核事項。 十、關於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作業之研究發展及輔導與機器及磁碟等之維護、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審計實錄彙編事項。 十二、關於新聞剪報與本處對外新聞聯繫及發布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圖書報刊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處文書稽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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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職掌」的其他條文

第9條第一科掌理教育部及其所屬機關(第二科掌理機關及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第10條第二科掌理教育部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第11條第三科掌理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第12條第四科掌理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農業部農業金融署、漁業署及所屬、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及農業作業…第13條第五科掌理教育部、文化部、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第15條總務科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處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二、關於本…第16條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7條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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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