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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 第5條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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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刪除)
第3條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教育部、文化部、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暨國立故宮博物院之…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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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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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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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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