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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處審核之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務應依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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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刪除)第3條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教育部、文化部、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暨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第4條本處設各科、室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第5條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第6條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第8條本處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規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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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