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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第2條

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持本證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前項詢問事項作成筆錄時,受詢人須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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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