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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第3條

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執行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時,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在執行提取時應依該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實施。 前項提取之簿籍憑證文件,應由該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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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