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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2條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事務,除其他有關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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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