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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審計法第七條、審計部組織法第十四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五 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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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