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 第20條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