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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19條

對於各機關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等稽察案件,與其事後審 計有關事項,包括監視決標案件辦理情形,自辦報核案件核復結果,審核 報損報廢案件處理情形,以及不忠不法案件之調查事項,應適時以通報會 稿或以副本分別通知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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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