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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 第7條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7條
各審計室每年度應分別擬具兼辦各該縣市財務審計工作計畫,列入年度施 政計畫,層報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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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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