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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8條

各審計室處理兼辦鄰近縣市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遇有審 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覆核案件,應送臺灣省審計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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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