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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4條

寵物業之查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為之,並得由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 寵物業之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動物保護團體、業者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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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