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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12條

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提領第八條至前條之槍枝、彈藥離開所屬槍枝彈藥庫房,送至指定地點或庫房保管時,應於事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通知槍枝、彈藥保管庫房所在地之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清點;並指定專人專車運送: 一、領用人。 二、領用目的。 三、領用種類、數量及槍枝號碼。 四、領用起迄時間及使用地點。 五、其他領用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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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