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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16條

內政部及本部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檢查;其有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隨時檢查。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隨時檢查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管理情形;發現有缺失時,應即命其限期改善,並通知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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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