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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 第4條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4條
前條規定之進修時數,除第一款規定之活動,由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外,依下列方式報送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 一、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或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辦理者,由該公(協)會於活動後一個月內造冊連同證明文件報送專利專責機關。 二、前款以外項目,由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自行就進修時數及證明文件報送專利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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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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