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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6條

前二條在職進修時數資料彙整、查核及通知改正等事宜,專利專責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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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應每二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進修,其最低進修時數為十二小時。前…第3條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參加在職進修,其時數採計之項目及原則如下:一、參加專利專責機關舉辦與專利師…第4條前條規定之進修時數,除第一款規定之活動,由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外,依下列方式報送專利專責機關…第5條專利專責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最低進修時數之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之查核,…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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