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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 第31條
專利師法 第31條
第 四 章 懲處
主管機關應設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專利師懲戒事件;其組織、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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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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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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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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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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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或僱用…
第32-1條
專利師將其專利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專利師證書之人辦理第九條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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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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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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