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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39條

專利代理人違反前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七條之規定或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裁判確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視其違規情節,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專利代理人證書之處分。 專利代理人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廢止其專利代理人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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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