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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 第7條
專利師法 第7條
專利師應以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設立事務所。 二、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 三、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專利師受僱於前項第三款之法人者,應以專任為限,不得為其任職法人以外之人辦理
第九條
各款所列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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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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