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利師法 › 第36條

專利師法 第36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第九條所定之業務。 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於專利代理人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專利師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