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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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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 一、申請書。 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專利師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書費與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文件。 第一項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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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利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第九條所定之業務。第五條第二項、第七…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維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強化從事專利業務專業人員之管理,建立專利師制度,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師之管理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專利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專利師證書:一、因業務上有關之犯…
← 第4條
看 專利師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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