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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6條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 申請免收專利年費者,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應於下列各款規定之期間內為之: 一、第一年之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二、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或期滿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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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