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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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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其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申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申請人變更代理人之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非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專責機關不生效力。 代理人之送達處所變更時,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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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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