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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92條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 第 六 節 納費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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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利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2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
第146條
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申請費、證書…
「納費」的其他條文
第93條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
第94條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
第95條
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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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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