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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93條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 第 六 節 納費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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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費」的其他條文

第92條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第94條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第95條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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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