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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94條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 第 六 節 納費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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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利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一、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
「納費」的其他條文
第92條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
第93條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
第95條
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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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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