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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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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