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第8條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8條

其他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給證明書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詢,每件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勘驗,每件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或簽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申請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變更其姓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六、申請變更代理人,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七、申請專利權授權、質權或信託登記之其他變更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申請,其同時為二項以上之變更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