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第8條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8條
其他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給證明書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詢,每件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勘驗,每件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或簽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申請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變更其姓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六、申請變更代理人,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七、申請專利權授權、質權或信託登記之其他變更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申請,其同時為二項以上之變更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