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第9條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9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結束次日起三日內將施放情形填具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結束報告書(如附表三)報請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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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