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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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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