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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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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第11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年…第12條稽核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專營電子支付機…第13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據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人數、業務交易量、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第14條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明知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運活…第15條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第16條內部稽核單位對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第17條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一、查核範…第18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第19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第20條初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第22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第23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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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