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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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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