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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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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