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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
第二十七條
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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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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