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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7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 三 節 會計師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查核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之妥適性,出具合理確信報告。 主管機關得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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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受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一、…
第3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
第4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
「會計師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查核」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
第29條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受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一、…
第3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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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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