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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規劃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及指導準則,並擬定經營計畫、風險管理程序及執行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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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