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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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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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