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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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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專業訓練機構,指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所認定之訓練機構。第3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4條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第6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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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