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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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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