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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3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及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令規章訓練。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法令遵循制度」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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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