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1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總經理之管理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會。 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
AI 白話解釋

「法令遵循制度」的其他條文

第32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第33條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及溝通系統。二、確認各…
← 第30條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