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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合作銀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自行之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進行管理。 二、定期向管理銀行報送合作帳戶之相關資料。 三、配合管理銀行辦理支付款項相關管理事項。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選擇管理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指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第3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之支付款項,應依本辦法規定配合專用存款帳戶銀行辦理存…第4條管理銀行辦理事項如下:一、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自行之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第6條清算銀行辦理事項如下:一、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自行之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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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