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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之專用公路,依公路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指各公私機構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區分其類別如下: 一、港埠、農場、牧場、礦場、社區、工業區、電廠、工廠等與公路銜接之道路。 二、林場長期使用之道路。 三、水庫集水區之幹線道路。 四、風景名勝、休閒育樂區之道路。 五、其他事業經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興建專供其事業運輸之道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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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