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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7條

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為公私機構、團體、學校者,並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點。 四、電話設備之通信方式及系統架構圖。其中與無線電信設備有關部分應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頻帶寬度及天線型式。 五、工程主管人員姓名、身分證號碼。 六、專用有線電信預定完成架設期間。 民生公用事業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為第一項申請時應檢附其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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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