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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設置使用之核准
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 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執照遺失、毀損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註記更正。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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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使用之核准」的其他條文

第6條專用電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第7條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第8條申請設置專用電信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架設許可證。申請專用無線電信者,應於取得架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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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