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以上學校 國父思想獎學金辦法 ›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 國父思想獎學金辦法 第4條

各院校擔任 國父思想課程教師在二人以上者,於每學期開始前,由教務 處召集,統一命題,各就其任教班級中選出 國父思想成績較優之學生一 至三人,參加考試,試卷經教務處加製彌封後,請國父思想教師二至五人 共同評閱計分,按每卷評閱之成績,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決定初審合 格學生名次。如共同評閱成績相等時,以該生 國父思想學期成績為準; 若 國父思想成績仍相等時,則以學業總平均成績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專科以上學校 國父思想獎學金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