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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 國父思想獎學金辦法 第6條

經教育部核定之獲獎學生,由肄業學校造具印領清冊,分向部廳局報請撥 款轉發獎金 (國立及私立校院暨授予學位或比敘專科之軍警校院,均向教 育部具領;省立校院向教育廳具領,直轄市立校院向教育局具領) ,並由 部另發獎狀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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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